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曾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281********06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5303民初472号 |
案号 |
(2021)粤5303执1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曾建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甘伙明借款31550元;二、限被告邓平烈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甘伙明借款4750元;三、限被告曾建华、邓平烈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甘伙明借款15000元;四、限被告曾建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付清原告分别以25700元为本金从2019年3月10日、以5850元为本金从2019年4月10日起至还清借款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五、限被告邓平烈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付清原告以4750元为本金从2019年5月11日起至还清借款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六、限被告曾建华、邓平烈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付清原告以15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4月17日起至还清借款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七、驳回原告甘伙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94元,由原告甘伙明负担168元,被告曾建华、邓平烈负担152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时间 |
2021-07-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