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邬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725********71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702民初1324号
案号
(2021)湘0702执18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曾华凤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8 314.79元、利息及滞纳费9345.61元(利息和滞纳费均已计算至2018年11月6日止,此后的利息和滞纳费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曾华凤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753元。三、邬磊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6元,减半收取1003元,由曾华凤、邬磊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5-13
发布时间
2021-07-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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