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崔峰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36********2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1034民初443号 |
案号 |
(2021)晋1034执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汾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崔峰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汾西县支行偿还卡号:6259190051904583的信用卡透支款本金9391.18元,及取现手续费、短信通知服务费、违约金3084.40元,利息808.32元,共计13283.90元,并支付自2020年7月20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所产生的费用和利息。本案受理费266元,减半收取133元,由被告崔峰庆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汾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时间 |
2021-07-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