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戈伯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22********51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206民初469号 |
案号 |
(2021)苏0206执3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无锡汇莱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戈伯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金茂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9593960元并支付利息(以959396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1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无锡汇莱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戈伯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金茂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垫付7费用436770元;三、驳回无锡金茂置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60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4609元,由无锡汇莱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戈伯芳负担80914元,由无锡金茂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3695元。无锡金茂置业有限公司预交诉讼费用中80914元可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无锡汇莱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戈伯芳应负担的部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时间 |
2021-07-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