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卢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111********30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513民初45号 |
案号 |
(2021)粤0513执5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州星亚高新塑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深圳市前海仰东供应链有限公司货款2661454.07元及违约金(其中,自2018年10月22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以尚欠货款1745517.95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以尚欠货款915936.12元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0%计算)。二、被告卢丹亚、赖志红、卢阳应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卢丹亚、赖志红、卢阳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星亚高新塑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前海仰东供应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704元,公告费16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304元,由被告广州星亚高新塑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卢丹亚、赖志红、卢阳共同负担。原、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办理案件受理费的退还和交纳手续。备注:原告已退费,被告未缴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31704元,受理费已计入本案执行标的。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7-08 |
发布时间 |
2021-07-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