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汪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01********62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11民初16540号
案号
(2021)皖0111执31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汪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周庆兴借款本金17378元及利息(利息以17378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汪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34元,由被告汪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3-17
发布时间
2021-07-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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