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阳旺龙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37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安中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9)豫0503执恢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安阳畅舜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阳长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5025334.32元及违约金(其中4872957元的违约金从2014年4月15日、另外152387.32元的违约金从2014年4月23日起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安阳旺龙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郭相周、王俊波、韩卫红、陶世勇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阳长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977.34元,由原告安阳长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977.34元,由被告安阳畅舜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安阳旺龙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郭相周、王俊波、韩卫红、陶世勇负担43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4-28 |
发布时间 |
2019-12-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俊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阳市北关区三府路东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