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02********24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211民初1051号 |
案号 |
(2021)湘0211执15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洁、徐昌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株洲高新火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3万元; 二、被告李洁、徐昌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株洲高新火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3月21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含罚息)48,956.5元,2020年8月19日之后的利息(含罚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李洁、徐昌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株洲高新火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14,000元;四、原告株洲高新火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徐昌发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株洲市芦淞区盛世路69号经世皇城7栋2301号房产(抵押不动产权证号:湘【2016】株洲市不动产权第0011703号)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价款在本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株洲高新火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照上述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950元,减半收取5475元,由原告株洲高新火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70元,被告李洁、徐昌发共同负担530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07 |
发布时间 |
2021-07-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