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骏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104********03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507民初1425号 |
案号 |
(2020)粤0507执17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401208603672】。判决:一、被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潮阳区谷饶雅俊针织内衣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付还原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借款本金8,980,200元、利息382,775.61元、复利176.19元(自2018年8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均按年利率6.09%加收50%计算,罚息不得计收复利);二、被申请执行人张俊林、邱宋卿、张永忠、张俊耿、马骏超分别在最高额20,000,000元的额度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申请执行人黄木琴以与被申请执行人张永忠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最高额20,000,000元的额度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对被申请执行人张俊林、张俊耿共有的位于汕头市潮阳区谷饶镇上堡居委饶中路208号(第2幢)的房产(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汕潮阳字第3000158507、3000158508号)在最高额9,541,000元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对被申请执行人张永忠位于汕头市潮阳区谷饶镇上堡居委饶中路208号(第3幢)的房产(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汕潮阳字第3000158738号)在最高额7,297,000元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623元(原债权人已预交),由被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潮阳区谷饶雅俊针织内衣厂、张俊林、邱宋卿、张俊耿、马骏超、张永忠负担。上述判决已于2019年1月4日生效,上述被申请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判决判定的还款义务。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12-07 |
发布时间 |
2021-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