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穆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11********13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211民初2404号 |
案号 |
(2021)苏0211执4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穆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单刚玲赔偿款355911.66元。二、驳回原告单刚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杨穆清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8元、鉴定费用3060元,共计5928元(已由原告单刚玲垫付),由原告单刚玲负担864元,由被告杨穆清负担5064元(该款由被告杨穆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单刚玲)。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5(本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08 |
发布时间 |
2021-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