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戴秀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602********15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602民初491号 |
案号 |
(2020)晋0602执11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山西天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朔州市晋昌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30000元。二、山西天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朔州市晋昌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17年6月28日止的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时间为:从2014年9月29日起至2017年6月28日止;计算标准:借款本金6500000元乘以月息2分)。三、山西天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朔州市晋昌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的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时间为:从2017年6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计算标准:借款本金2930000元乘以月息2分)。四、高培茂、戴秀梅、朔州市金要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山西天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7912元,由山西天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负担,高培茂、戴秀梅、朔州市金要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11-24 |
发布时间 |
2021-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