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姜金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2125********41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宁0181民初598号
案号
(2021)宁0181执恢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武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姜金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宁夏福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6月21日起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姜风宝、姜金军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姜风宝、姜金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利向被告姜金强追偿。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66元,减半收取1783元,由被告姜金强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1-02-01
发布时间
2021-07-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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