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荆东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181********75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11民初2329号
案号
(2021)皖0111执30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荆东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普宁线缆有限公司货款51700元及利息(以517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2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市普宁线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5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778元,由原告合肥市普宁线缆有限公司负担430元,被告荆东奇负担134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3-11
发布时间
2021-07-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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