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天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330********23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民终5318号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粤1973执30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3020361458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限被告向原告东莞市创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返还42092.80元并支付利息(以42092.8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从2018年6月19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限被告东莞市睿颖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创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1000元;被告袁东、张天富对被告东莞市睿颖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东莞市创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4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57元,合计903元,该款原告东莞市创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睿颖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袁东、张天富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1-25
发布时间
2021-07-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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