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衡水中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04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1121民初1355号 |
案号 |
(2019)冀1121执恢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郑金巧、张汉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贷款本金2350850.52元及利息53946.18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7月5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衡水中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郑金巧、张汉青的上述贷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享有对拍卖、变卖对位于枣强县大营镇经贸路东侧国际裘都世贸城2-2132号号商铺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38元,减半收取1301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8019元由被告郑金巧、张汉青共同承担,被告衡水中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5-08 |
发布时间 |
2019-09-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康志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1215604752311 |
登记机关 |
衡水市枣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大营镇经贸北路26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