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宗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01********94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503民初2413号
案号
(2021)皖1503执恢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余万和、张良群偿还原告何丹丹、薛晓军借款本金500000元,于2019年6月7日前偿还本金200000元,利息27218元(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3%自2019年1月21日计算至2019年6月7日,扣除已付利息2465元);于2019年9月13日前偿还本金300000元及利息12610元(利息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3%自2019年6月8日计算至2019年9月13日);二、若被告余万和、张良群逾期偿还上述任一期款项,则原告何丹丹、薛晓军有权就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逾期还款月利率按照2%计算至本清息止。案件受理费9070元减半收取4535元,由原告何丹丹、薛晓军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3-01
发布时间
2021-07-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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