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孟浩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19********2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惠商初字第00170号 |
案号 |
(2015)惠执字第013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巨丰公司与佳木斯公司一致同意解除双方于2014年10月17日签订的《电机订货合同》一份。二、孟浩军于2015年5月24日前向巨丰公司返还货款108000元。三、双方就本案无其他纠葛。四、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30元,由孟浩军负担。(该款已由巨丰公司预交,本院不再退还,孟浩军于2015年5月24日前直接支付给巨丰公司。)五、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签字或捺印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06-17 |
发布时间 |
2016-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