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孟浩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19********20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惠商初字第00170号
案号
(2015)惠执字第013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巨丰公司与佳木斯公司一致同意解除双方于2014年10月17日签订的《电机订货合同》一份。二、孟浩军于2015年5月24日前向巨丰公司返还货款108000元。三、双方就本案无其他纠葛。四、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30元,由孟浩军负担。(该款已由巨丰公司预交,本院不再退还,孟浩军于2015年5月24日前直接支付给巨丰公司。)五、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签字或捺印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5-06-17
发布时间
2016-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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