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晓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22********3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206民初458号
案号
(2021)苏0206执5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谢晓明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周建春借款300000元及利息(第一部分: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7日至7月17日,按月息1.5%计算;第二部分: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谢宜均、无锡市长安汇利金属铜管厂对谢晓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周建春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84元,保全费2382元,合计8966元,由谢晓明负担。由谢晓明、谢宜均、无锡市长安汇利金属铜管厂负4担7635元,由周建春负担133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2-08
发布时间
2021-07-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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