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耿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1********733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91民初4459号
案号
(2021)皖0191执15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耿辉、何海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822124.35元(本金804066.9元、利息17366.01元、罚息721.44元)及滞纳金(以822124.35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日起按年利率16.8%的标准计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耿辉、何海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8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保费3691.6元;三、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耿辉提供抵押的位于合肥市新站区包公大道755号园上园1幢405室(2017合不动产权第0197734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12元,减半收取为6206元,由被告耿辉、何海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4-14
发布时间
2021-07-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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