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22********27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02民初6639号 |
案号 |
(2021)皖0102执31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萍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借款本金216931.10元,并支付利息[对判决书生效之日前到期款项的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算,判决书生效后的利息应以216931.1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上浮50%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若被告杨萍不能按照本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有权以本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对被告杨萍抵押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88号城市绿苑东区2幢公寓楼8056室[房权证合瑶字第8120066941号、房地产他证合瑶字第8220043401号]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8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585元由被告杨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4-27 |
发布时间 |
2021-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