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金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801********294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71民初5518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1971执240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0212608974】。一、被告金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4896.29元; 二、被告金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账单分期手续费1567.2元、滞纳金15030.11 元及利息(利息对透支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自银行记账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且账单分期手续费1567.2元与前述利息、滞纳金总计不得超过以每期未偿还透支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年利率24计算之金额); 三、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1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金英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7-08
发布时间
2021-08-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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