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3********28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311民初4434号 |
案号 |
(2021)苏0311执16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截至2020年9月8日被告梁萍、张建中结欠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及罚息16328.42元、复利1337.17元,合计117665.59元。二、被告梁萍、张建中同意于2020年10月30日前偿还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000元;被告梁萍、张建中同意于2020年11月30日前偿还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000元;被告梁萍、张建中同意于2020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000元;被告梁萍、张建中同意于2021年1月30日前偿还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000元;被告梁萍、张建中同意于2021年2月28日前偿还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000元;被告梁萍、张建中同意于2021年3月30日前偿还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三、如被告梁萍、张建中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还款,原3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如被告梁萍、张建中按上述约定履行完毕,双方之间的本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2478元,减半收取1239元,由被告梁萍、张建中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最后一笔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21 |
发布时间 |
2021-08-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