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季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22429********42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2)临刑初字第29号
案号
(2021)内0802执1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虎子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2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11日起至2031年4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缴纳)。二、被告人王季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5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2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22日起至2031年4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缴纳)。三、被告人李土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5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9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11日起至2030年4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缴纳)。四、被告人邓海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8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22日起至2022年4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缴纳)五、被告人王明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10日起至2021年4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缴纳)六、被告人赵关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22日起至2019年10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缴纳)七、被告人张吉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4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11日起至2019年4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缴纳)八、被告人符罗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10日起至2012年11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缴纳)九、被告人李鹏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11日起至2012年5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缴纳)十、被告人张美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12日起至2012年7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缴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1-02-02
发布时间
2021-08-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