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季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429********42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临刑初字第29号 |
案号 |
(2021)内0802执1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虎子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2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11日起至2031年4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缴纳)。二、被告人王季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5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2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22日起至2031年4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缴纳)。三、被告人李土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5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9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11日起至2030年4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缴纳)。四、被告人邓海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8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22日起至2022年4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缴纳)五、被告人王明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10日起至2021年4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缴纳)六、被告人赵关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22日起至2019年10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缴纳)七、被告人张吉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4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11日起至2019年4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缴纳)八、被告人符罗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10日起至2012年11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缴纳)九、被告人李鹏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11日起至2012年5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缴纳)十、被告人张美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12日起至2012年7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时间 |
2021-08-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