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孟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2********75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02民初10245号 |
案号 |
(2021)皖0102执35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孟勇、张丽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借款本金316625元及逾期利息(对判决生效之日前的逾期利息、罚息应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对判决生效后的利息,以全部欠款本金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7.3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如果被告孟勇、张丽不能按照本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以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对被告孟勇、张丽抵押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与涡阳路交口名门华府9幢601室房屋【房地产权证号:合庐字第8130093312号】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94元,减半收取3097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897元,由被告孟勇、张丽共同负担。6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时间 |
2021-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