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安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2********14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804民初5430号 |
案号 |
(2021)苏0804执6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吴安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徐静借款本金14226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3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徐静负担53元,由被告吴安峰负担11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至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上诉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清江浦支行,账号分别为:徐静6232636100133848567,吴安峰6232636100133848559)。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09 |
发布时间 |
2021-08-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