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舒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902********36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徒辛民初字第00253号 |
案号 |
(2021)苏1112执恢3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吴舒东、李晓悦、镇江昶鑫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艳洁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以本金4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3算)。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吴舒东、李晓悦、镇江昶鑫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08 |
发布时间 |
2021-08-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