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9006********27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鄂9006民初971号 |
案号 |
(2021)鄂9006执6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门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芬、彭玲在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天门市金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92776.60元,支付截至2018年9月28日止的利息15855.50元,共计808632.10元,并以借款本金792776.60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29日按照年利率24%计付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如被告刘芬、彭玲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原告天门市金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刘芬、彭玲名下位于天门新城文鼎豪景湾4-1-2301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门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2-23 |
发布时间 |
2021-08-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