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郝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223********23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02刑初2号
案号
(2021)皖0102执3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张学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9日起至2032年3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汪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9日起至2032年3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189三、被告人承鹏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4日起至2029年6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张全梓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9日起至2023年3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五、被告人涂友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9日起至2024年3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六、被告人杨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9日起至2024年9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七、被告人唐玉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190(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9日起至2025年3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八、被告人王云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4日起至2024年6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九、被告人钱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6日起至2024年6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十、被告人赵帅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9日起至2025年3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十一、被告人江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向本院缴纳。)191十二、被告人高力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9日起至2026年3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十三、被告人赵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9日起至2026年3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十四、被告人王义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9日起至2026年3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十五、被告人徐小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9日起至2022年3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十六、被告人赵月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192(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向本院缴纳。)十七、被告人徐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9日起至2022年3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十八、被告人徐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向本院缴纳。)十九、被告人谭肖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向本院缴纳。)二十、被告人周巨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向本院缴纳。)二十一、被告人郝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193(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9日起至2022年3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十二、被告人严建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9日起至2023年3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十三、被告人杜谢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9日起至2023年9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十四、被告人李金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向本院缴纳。)二十五、被告人周方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向本院缴纳。)二十六、被告人刘青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194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十七、被告人王跃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向本院缴纳。)二十八、被告人吴仁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向本院缴纳。)二十九、被告人马庆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向本院缴纳。)三十、被告人王金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向本院缴纳。)三十一、被告人陈少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二百元。195(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向本院缴纳。)三十二、被告人刘效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9日起至2022年3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十三、被告人潘贝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9日起至2021年9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十四、被告人江皮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4日起至2023年11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十五、被告人陈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向本院缴纳。)三十六、被告人贾雅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196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向本院缴纳。)三十七、被告人张海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向本院缴纳。)三十八、被告人陶守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向本院缴纳。)三十九、被告人潘梦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向本院缴纳。)四十、被告人刘素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向本院缴纳。)四十一、被告人邓永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197(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向本院缴纳。)四十二、被告人吕世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27日折抵刑期,即自2019年2月15日起至2023年1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四十三、被告人鲁明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向本院缴纳。)四十四、被告人胡胜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向本院缴纳。)四十五、被告人王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向本院缴纳。)四十六、对扣押的手机、电脑等物品,予以没收;对各被告人退交的违法所得以及冻结各被告人银行卡中的余额共198计3203571.76元,按比例返还各被害人;对未退赔部分继续追缴,所得款项再返还各被害人。(各被害人损失详见附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20
发布时间
2021-08-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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