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辛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02********04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1002民初3198号 |
案号 |
(2021)赣1002执11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瑶、李晚萍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临川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含罚息、复利)4280.10元,合计504280.10元[暂计算至2020年5月15日,之后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个人循环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具体金额以原告核心银行系统记载的数额为准)];二、被告周瑶、李晚萍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临川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40000元、利息(含罚息、复利)32868.67元,合计1272868.67元[暂计算至2020年5月15日,之后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个人循环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具体金额以原告核心银行系统记载的数额为准)];三、被告辛军、宗武芳对被告周瑶、李晚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的保证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被告周瑶、李晚萍未在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内履行上述判决第二项义务及其在该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用,则原告有权以被告宜黄县黄陂镇志春加油站名下坐落于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黄陂镇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为赣(2018)宜黄县不动产权第0003050号)]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相应登记债权数额范围内予以优先受偿。如有不足,不足部分由被告周瑶、李晚萍继续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94元,减半收取计10397元,由被告周瑶、李晚萍、辛军、宗武芳负担2269元,被告周瑶、李晚萍、宜黄县黄陂镇志春加油站负担812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时间 |
2021-08-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