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沙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11********05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111民初7547号
案号
(2018)皖0111执21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截止2018年3月14日,被告沙峰、沙以发、封月玲、南京兴圣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吴竞借款本金24.15万元、利息4万元、违约金5万元。被告沙峰、沙以发、封月玲、南京兴圣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5日前向原告吴竞支付8万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向原告吴竞支付10万元;于2018年9月30日前向原告吴竞支付8万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吴竞支付7.15万元;二、如被告沙峰、沙以发、封月玲、南京兴圣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照上述内容还款,则原告吴竞有权就全部欠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被告沙峰、沙以发、封月玲、南京兴圣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向原告支付利息,且支付违约金5625元;二、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6610元,减半收取3305元,保全费2320元,合计562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8-05-15
发布时间
2018-09-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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