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宁德市怡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8305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926民初903号、(2017)闽09民终814号
案号
(2018)闽0926执1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柘荣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宁德市怡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元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657,791元及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其中2,477,791元工程款,从2010年12月12日起算,其中180,000元工程款,从2015年8月4日起算,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408元,由福建元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8元,由宁德市怡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5,000元(宁德市怡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二审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8-03-16
发布时间
2018-03-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郭锦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902683055739G
登记机关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册地址
宁德市蕉城区城东路检察院宿舍1号楼二层东侧写字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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