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522********062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522民初816号
案号
(2021)豫0522执19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阳县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阳市龙飞生态种养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河屯支行借款本金6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2019年10月28日止,利息132920.59元,罚息93955.37元;自2019年10月29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9.1042%计算,罚息按照月利率13.6563%计算);二、被告张莹、张根明、郭志杰、武瑞芳、武新荣、吴用福对上述第一项负连带责任,被告张莹、张根明、郭志杰、武瑞芳、武新荣、吴用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阳市龙飞生态种养专业合作社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69元,减半收取计6034.5元,由被告安阳市龙飞生态种养专业合作社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8-04
发布时间
2021-08-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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