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辛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1********36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12民初1329号
案号
(2021)苏0312执19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韩方勇、辛伟、李子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州徐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租金82092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8年6月26日起,分别以每期未付租金为基数,从该期租金到期日(即每月25日)的次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日双倍利率(7.8%÷360×2)计算]。被告蔡可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辛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州徐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租金5499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9年6月26日起,分别以每期未付租金为基数,从该期租金到期日(即每月25日)的次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日双倍利率(7.8%÷360×2)计算],并应扣除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5.076万元;被告李子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韩方勇、辛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州徐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500元,被告蔡可旺、李子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徐州徐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8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15元,保全费4420元,合计14835元,由被告韩方勇、辛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4-02
发布时间
2021-08-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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