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海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3********70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812民初5699号
案号
(2021)苏0812执11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刘海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贾翠华偿还借款人民币2.5万元及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3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1年4月24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和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年利率6%为限)。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25元,由被告刘海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淮安市清江浦支行,账号:6232636100125945041)。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3-04
发布时间
2021-08-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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