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任安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04********253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02刑初39号
案号
(2021)皖0102执48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任安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5日起至2020年3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对被告人任安龙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魅族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7-21
发布时间
2021-08-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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