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魏琳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21********85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02民初12474号 |
案号 |
(2021)皖0102执44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一、经双方确认:被告魏琳璐应返还原告安徽红芳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电脑11台(电脑配置如下:e3123v2型号的cpu,玄冰400散热器、华硕b75主板、金士顿感16g1600内存、金士顿240g固态硬盘、七彩虹10603g显卡、先马塞恩机箱、航嘉400w电源、飞利浦27寸ips显示器、达尔优套装键鼠耳机,以上均为二手配件)及支付租金34863元,于2021年3月31日前返还电脑三台、支付租金11621元,2021年4月30日前返还电脑四台、支付租金11621元,2021年5月31日前返还电脑四台、支付租金11621元;原告安徽红芳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被告魏琳璐有任何一期不能按时足额返还电脑及支付电脑租金,则原告安徽红芳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有权按未返还的电脑折价款(按5000元/台计算)及未付租金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四、案件受理费2172元,减半收取108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486元,由被告魏琳璐负担(鉴于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魏琳璐于2021年5月31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安徽红芳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4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7-07 |
发布时间 |
2021-08-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