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罗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81********3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崇广民初字第00009号
案号
(2017)苏0213执32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苏海港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无锡市崇安区利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0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15年2月14日止,利息为1087200元;其中以28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8‰计算),以及赔偿其律师费20000元。二、对江苏昊达有限责任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江苏金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罗施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罗洪根、罗俊、罗燕萍、宜兴市虹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罗莉、谈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42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8980元,已由无锡市崇安区利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预交,由江苏海港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罗施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罗洪根、罗俊、罗燕萍、宜兴市虹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罗莉、谈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无锡市崇安区利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7-09-06
发布时间
2017-1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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