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临沧卡蒙特纺织服装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00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清城法民二初字第150号 |
案号 |
(2017)粤1802执21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联日(清远)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城支行归还借款本金28700000元及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暂计至2016年7月29日止为3589045.01元,之后发生的按合同约定计至付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对被告联日(清远)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位于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周田村107国道边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清新国用(2013)第00707121号、清新国用(2013)第00707267号】及位于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周田村107国道边东座房屋(房地产权证号C1803023)、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周田村107国道边西座房屋(房地产权证号C1803022号)、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周田村107国道边一至四层房屋(房地产权证号C1803021号)、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周田村107国道北428号F幢宿舍楼(1-6层)(房地产权证号C5720482号)、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107国道北428号E幢宿舍楼(1-5层)(房地产权证号C5720480号)在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欠款本金、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临沧卡蒙特纺织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深圳卡蒙特轻纺服装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盛轻纺贸易有限公司、清远市永成功能服饰有限公司、廖嘉、张博、黄顺庭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欠款本金、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8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190852元,由被告联日(清远)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临沧卡蒙特纺织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深圳卡蒙特轻纺服装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盛轻纺贸易有限公司、清远市永成功能服饰有限公司、廖嘉、张博、黄顺庭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06-20 |
发布时间 |
2017-1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7)粤1802执2194号 |
立案日期 |
2017-06-20 |
执行法院 |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8890852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廖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09005600863088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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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临沧市临翔区茶苑路(工业园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