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东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2103********19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灵证字第42号公证书 |
案号 |
(2021)宁0181执7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公证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执行人为常圣龙、高东梅、常圣虎、杨立新、李建民、李欢、杨志。二、执行标的为:1.方拖欠银行本金275729.90元,利息8833.67元,合计284563.67元。2.按照 《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利率的1.5倍计算即月利率12‰,偿还2020年8月20日至贷款结清前产生的所有利息。3.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执行证书公证费350元、执行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三、本证书出具之日起,债务人常圣龙、高东梅应就上述执行标的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还款义务。四、保证人常圣虎、杨立新、李建民、李欢、杨志的上述执行标的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1-02-18 |
发布时间 |
2021-08-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