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胜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623********48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72民初9955号、(2021)粤19民终227号
案号
(2021)粤1972执48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庭、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彭胜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虎门梁记猪肉店(梁远平)支付款项共计32000元;二、限被告彭胜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虎门梁记猪肉店(梁远平)支付利息[以32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0%计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本案受理费由被告彭胜兵负担44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4-02
发布时间
2021-08-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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