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夏文础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04********3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104民初5858号 |
案号 |
(2017)皖0104执31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虫博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支付原告合肥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垫付的借款本金、利息2047149.5元,截止2016年7月9日的利息145859.4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10日起以2047149.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计算至款清时止的利息;二、被告夏文础、被告乔雅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安徽虫博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虫博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合肥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邹国华、乔慧敏提供抵押的潜山路271号3幢301(西字第011170号)室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及乔长富、王宏禄提供抵押的潜山路271号3幢303(合蜀字第120059870号)室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34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徽虫博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夏文础、乔雅、邹国华、乔慧敏、乔长富、王宏禄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07-11 |
发布时间 |
2019-05-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