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富豪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727********073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04民初12628号
案号
(2021)皖0104执58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当事人李富豪赔偿当事人袁子英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包含但不限于以上项目)共计肆万元整,该笔款项付款方式为:签订协议当日由李富豪直接支付6000元,尾款34000元由李富豪每月1号支付1500元,从2020年1月1日起,直至尾款付清,如尾款未按时支付,总赔偿款升至60000元,付款方式同前。2、双方自愿签字,当钱款付清时,此事就此了结,互不追究。(注:本调解委员会已对双方当事人释明各项厉害关系,双方当事人均已了解并承诺风险自担)。同日,原告袁子英(乙方)与被告李富豪(甲方)还4签订一份《协议》,协议载明:2019年11月7日7时30分左右,李富豪驾驶小遛共享单车与袁子英步行在科学岛路与天(田)埠东路交口西侧200米处附近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袁子英受伤。现今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李富豪自愿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袁子英所有赔偿(含医药费等)共计肆万元整。3、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支付乙方陆仟元整,剩余部分甲方从2020年1月开始每月一号支付给乙方1500元,直至全部赔偿款支付完毕为止。乙方自愿放弃对甲方其他民事赔偿权利。4、若甲方有一期逾期支付,总赔偿款应按陆万元计算赔偿款。此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赔偿款全部支付完毕后此事就此了结,互不追究。5、此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各一份,交警队留档一份。原告袁子英自认被告李富豪已经支付了6000元,剩余款项未予支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协议1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协议书1份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发生交通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被告李富豪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袁子英无责任。后双方在交警5部门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约定,被告李富豪赔偿原告袁子英4万元,被告李富豪签订协议时支付6000元,余款自2020年1月起每月支付1500元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李富豪逾期未支付任何一期款项,被告李富豪需赔偿原告袁子英6万元,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李富豪应当按照该协议履行,现被告李富豪仅支付6000元,余款一直未予支付,构成违约,故应当按照协议书的约定支付原告袁子英6万元,扣除其已经支付的6000元,剩余的54000元,被告李富豪应当予以支付,原告袁子英诉请被告李富豪支付5400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富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袁子英5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0元,由被告李富豪负担347元,原告袁6子英负担1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8-02
发布时间
2021-08-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