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柳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22********40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11民初5750号 |
案号 |
(2021)苏0311执25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柳军、张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借款本金55908.5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9年8月14日,利息3423.17元、罚息502.1元、复利174.03元;自2019年8月15日起,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自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次日起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在2019年10月15日后有相应还款的,相应款项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清偿顺序予以折抵;二、被告柳军、张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律师费2300元;三、如被告柳军、张佩到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对登记于被告柳军名下的苏ch895l号车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8元,减半收取679元,由被告柳军、张佩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收款单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徐州泉山支行营业部,账号:10231101040230978)。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07 |
发布时间 |
2021-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