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焦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421********71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703民初39号 |
案号 |
(2021)湘0703执13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焦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魏先强借款本金1 485 000元;二、被告姜必武对被告焦敏的上述借款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姜必武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焦敏追偿;三、驳回魏先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 886元,减半收取9 443元,由被告焦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17 |
发布时间 |
2021-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