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焦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421********719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703民初39号
案号
(2021)湘0703执13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焦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魏先强借款本金1 485 000元;二、被告姜必武对被告焦敏的上述借款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姜必武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焦敏追偿;三、驳回魏先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 886元,减半收取9 443元,由被告焦敏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6-17
发布时间
2021-08-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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