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白明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2103********062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宁0181刑初8号
案号
(2021)宁0181执11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武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白明霞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0日起至2024年2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依法向孙治堂、樊正祥追缴被告人白明霞的受贿款人民币三十万元,上缴国库;被告人白明霞上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十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1-04-20
发布时间
2021-08-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