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白明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2103********06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宁0181刑初8号 |
案号 |
(2021)宁0181执11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白明霞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0日起至2024年2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依法向孙治堂、樊正祥追缴被告人白明霞的受贿款人民币三十万元,上缴国库;被告人白明霞上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十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1-04-20 |
发布时间 |
2021-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