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余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2103********475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宁0181民初174号
案号
(2021)宁0181执8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武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余斌、余金凤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王世林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支付利息26522.74元,以上本息合计46522.7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余斌、余金凤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拍(变)卖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1-03-16
发布时间
2021-08-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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