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海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2225********442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71民特2861号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粤1971执69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19602327】。一、各方确认截止2020年7月13日,东莞市全文电业制品有限公司、刘海燕尚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贷款本金699684.72元、利息0元、罚息51196.28元,复利510.48元,合计751391.48元(后续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7月14日起,以年利率8.4825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东莞市全文电业制品有限公司、刘海燕按照以下方案进行还款(若东莞市全文电业制品有限公司、刘海燕有足够偿还能力,可提前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支付本金,而不受以下分期金额及时间限制):(一)2020年10月至2021年8月(共十一个月,一个自然月为一期),东莞市全文电业制品有限公司、刘海燕每月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偿还贷款本金62700元,第一期于2020年10月26日前偿还,第二期至第十一期于每月25日前偿还,合共689700元;(二)2021年9月25日前,东莞市全文电业制品有限公司、刘海燕应当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一次性还款61691.48元(含剩余本金9984.72元及截至2020年7月13日的罚息51196.28元、复利510.48元)及后续罚息(以第一条计算方式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具体以银行系统数据为准);(三)上述款项支付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东莞市全文电业制品有限公司,账号:4405017703000000068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三、东莞市全文电业制品有限公司、刘海燕自愿承担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22000元。各方同意东莞市全文电业制品有限公司、刘海燕在2020年10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律师费22000元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指定账户(户名:广东遥力律师事务所,账号:769902918010388,开户行:招商银行东莞东城支行)。四、如东莞市全文电业制品有限公司、刘海燕未按时足额按照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有权就上述拖欠剩余贷款本息一次性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该调解协议自各方签名或捺印后即时生效。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2-23
发布时间
2021-08-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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