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521********253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2072民初13757号
案号
(2021)粤2072执83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11211613376】。一、被告梁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般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6457.39元及利息(截止至2020年8月18日,利息为2078.39元;自2020年8月1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6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63元(该款已付),被告梁勇负担533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并迳付533元给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7-23
发布时间
2021-08-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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