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薛梅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526********14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03民初5187号
案号
(2021)苏0303执10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解除原告广州市晟坤路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强于2012年9月15日日所签订的《购销合同》,原告广州市晟坤路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为型号为xzj5328jqz25k、发动机号d9127022271、车架号lxgcpa329ca008810汽车起重机的所有权人。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李强协助原告广州市晟坤路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办理案涉车辆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车辆型号为xzj5328jqz25k、发动机号d9127022271、车架号lxgcpa329ca008810)。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李强、薛梅芹向原告支付拖车费40000元及车辆使用费(按照每天800元标准从20126年9月18日起计算至2016年12月1日止,扣除被告已付款12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04元,由被告李强、薛梅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3-17
发布时间
2021-08-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