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03********58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0540号 |
案号 |
(2021)皖1503执恢2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忠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张传宏木材款人民币160636元。二、被告王忠杰自2012年4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被告付欠款之日止,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被告王忠杰向原告张传宏承担欠款利息。三、被告林军对上述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6-22 |
发布时间 |
2021-08-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